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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06-29



大旅罚( )决字〔201 〕第

被处罚人 (公民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性别 年龄

证照号码 (许可证、身份证、执业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工作单位 (被处罚人为公民时填写) 电 话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案件来源) 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 中发

,于 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经调查,(包括当事人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行为;涉案标的物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等;可以影响量罚涉及自由裁量的其他事实。)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列举证据名称和所要证明的违法事实,包括自由裁量的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列举并分析,指出证据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确保事实和证据的关联性。)

(执法程序)本机关于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拟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其中明确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且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如果当事人行使了上述权利,则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叙述。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其证据也应当进行描述。)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具体违法行为) 的行为,违反了 (行为规范的法律条文)

的规定。

(裁量权)鉴于当事人 (裁量的情节、理由),根据 (裁量条款) ,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从重处罚)

依据 (法律责任条款和裁量条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种类、幅度)

同时,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见打√处):


日前改正完成上述违法行为。

并于 日前,将改正报告送交 ,本机关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说明:也可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应于 日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下列缴款编码 ,任意选择大连地区的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的一家银行,通过柜面、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中山区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旅游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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