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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

2016-08-22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立,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开机制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具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一)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健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一)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依权限和地域管理

市旅游局统筹全市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提供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线索。

(二)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专门管理制度

市旅游局和各区市县、先导区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采集、公示等管理工作,在政务网站或社会媒体上公告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经核查确认属实后,应交由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后应及时公布。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在核查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中国旅游诚信网”和“大连市旅游局旅游诚信平台”的工作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三)建立健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的原则予以公布。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公布的事项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布起止日期等内容。

公布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示期为两年。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各区市县、先导区旅游主管部门需向市旅游局报送,由市旅游局向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上报,由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在“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删除、修改该不良信息,市旅游局负责在“大连市旅游局旅游诚信平台”的工作平台删除、修改该不良信息。

三、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信用档案体系

(一) 建立健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信用档案体系

市旅游局建立全市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各区市县、先导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公示期限届满,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二)强化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信用档案的查询作用

市旅游局和各区市县、先导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通过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审阅申请人是否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名单中。

四、健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机制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认定有异议提交异议申请的,由做出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认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答复。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通过“中国旅游诚信网”和“大连市旅游局旅游诚信平台”的工作平台予以纠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五、完善旅游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监管机制

市旅游局和各区市县、先导区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采集不良信息,并对所采集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的不良信息后,供社会监督。

对行政区域内具有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措施,实施有效监管。

(二)建立健全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管机制

各区市县、先导区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经营服务不良信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